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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2條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訟代理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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