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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

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規範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齊備物質安全資料表,並於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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