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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