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 修正】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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