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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財政部65年12月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規定,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有關費用帳戶。 該局說明,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業務推廣費,內容包括產品促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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