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辦單位:經地方政府規劃承辦之機構或團體或社會局(處)。二、服務對象: (ㄧ)經教育、衛生、民政、勞政、警政、社政等相關單位篩檢轉介之高風險家庭及兒童少年,並依兒童及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如附表一)通報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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