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作證時有具結及據實陳述的義務,但如果有民事訴訟法第306、307條規定的事由,經審判長裁定許可者得拒絕證言。您若不便在兩造面前作證,可事先向承辦人員陳明理由,請求不與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同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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