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控管資產之取得或處分,依據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規定,訂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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