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文件: (1) 分區使用證明、建物謄本/(2) 建築物使用執照 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相准予登記,用途不符應辦理台北縣建築物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許可: 建築物使用執照所示之使用用途與申請營業項目用途相符(如註明店舖、一般零售業 ...
www.4545.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