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地權限制 不得為私有土地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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