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歡迎光臨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

第三章、地權限制 不得為私有土地 第 14 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www.land.moi.gov.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