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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0940002336號函 【要旨】已加入公會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同時再申請加入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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