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點 關於持分共有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持分共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及持分共有多筆農業用地,或持分共有農業用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及不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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