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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放領公有耕地處理要點 《第 4 點》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4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號0930006008函 【要旨】早期放領公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毋須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本宗土地於5年內不得移轉及申請變更使用」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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