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10月24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6943號函 【要旨】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情事而喪失繼承權,並經法院確定判決,得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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