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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8年7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046530號函 【要旨】無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受贈父或母之不動產,父母之一方復不能行使代理權時,該贈與得不受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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