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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76年3月28日台(76)內字第5683號函 【要旨】釋民國66年以前,尚未舉辦規定地價地區,有關土地租金究應如何計算 【內容】查基地年租金最高限額,應以不超過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固為土地法第105條暨同法第97條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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