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刪除) 第 2.1 條 本條例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稱零星夾雜,指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夾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面積不超過零點二五公頃,且累計不得超過興辦事業計畫總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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