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土地地籍清查之分類如下: 一、本條例第十七條所定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者。二、本條例第十九條所定以神明會名義登記者。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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