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4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8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2166號函 【要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受託代理區分所有權人保管鑰匙帶人看屋等行為應屬仲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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