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點 政府機關無開發經營或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除未出租之耕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應交由林務機關實施造林外,得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依法辦理出租或標租。前項依法得辦理出租或標租之土地,必要時公產管理機關得要求承租人或投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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