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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地上權之徵收補償費,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 穿越土地之上空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 (如附表一) 二 穿越土地之下方者: 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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