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為獎勵檢舉非法不動產仲介、代銷經紀業者,保障合法,打擊非法,爰訂定本辦法。 貳、 各縣市不動產仲介、代銷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公司或個人所檢舉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處分非法業者,禁止其營業或罰鍰在案者,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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