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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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