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之,有學者認為,修正前之民法第250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者,並非懲罰性違約金,而為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然為何債權人仍得請求履行及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此乃因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僅係針對不依適當時期或不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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