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區分實益 一、 管轄權之不同—我國採取公私法二元區分,私法契約爭議交由民事法院審理、公法契約爭議則交由行政法院審理。 二、 實體法之適用不同—例如契約自由原則、締約對象選擇自由、書面形式要件(行程法第139條)、契約強制執行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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