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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著作精研-不當得利法在實務上的發展(二)-王澤鑑教授見解之提出-

壹、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 一、原物返還及更有所取得之返還(第181條本文) (一)原物返還 1、指受領人返還因給付或非給付所受利益本身 2、返還方法 (1)取得之利益為權利:應依各該權利之移轉方法,將其利益移轉於受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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