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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財政部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規定。

三、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請本部各地區國稅局適時對扣繳義務人及其所屬同業公會加強宣導;至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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