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刑事偵查、執行案件、檢察官參與民事與非訟事件及其 他事件之編號、計算、分案及報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實施要 點之規定。 二、(卷宗號數)檢察機關於收案後,應即在卷面上編列卷宗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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