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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全球資訊網

第一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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