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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團體因受贈所得所開立的收據應詳實列示,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2010/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並定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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