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前項登錄 效 期,由 中央主管機關依產品之 種 類 別 ,於三 年 以上七 年 以下之期限 範圍 內分 別 規定之。 第十五條 經完成登錄之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報者應自事實 發 生日 起 三十日內重 新 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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