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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