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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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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除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 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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