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業頻率未達三十兆赫之業餘無線電發射機 、收發信機或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其不必要發射之平均功率應低於主波功率四十分貝以上,且不超過五十毫瓦。但發射之平均功率低於五瓦者,其不必要發射之平均功率應低於主波功率三十分貝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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