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完成後,取得使用執照,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如預售屋等。依 契稅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
www.root.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