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優先受償新法窒礙難行 張哲榮 壹、前 言 96年1月12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3項原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拍賣時,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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