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捐贈扣除之探討 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秘書林文二 壹、現行所得稅法有關捐贈扣除的規定 一、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 1小目規定: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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