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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台北市第三種住宅區(包括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住宅區)內申請或變更使用----第四條 內 容: 四、建築設備: .衛生污水設備: 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排水溝,其溝底洩水坡度不得小於一 二00,并依建築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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