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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 新北市政府人事處人事業務系統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 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0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兼任中小學各處 (室) 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兼任之。 第 11 條 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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