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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龍潭鄉公所辦理農民購置農用機具

(一)本所得隨時派員抽查受補助農用機具之使用情形,申請案件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退回補助款。 (二)受補助購置之農用機具自購置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但因故必須轉讓時應將補助金額繳回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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