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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及罰鍰裁量基準

一、依「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依本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如有展延必要,得敘明理由,於期限屆滿前 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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