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限期改善,其改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依本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如有展延必要,得敘明理由,於期限屆滿前 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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