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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