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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本府警察局受理前條申請後,得邀集本府相關單位及申請設置單位共同會勘。 前條 申請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結果函復申請設置單位。 相關令函(0). 相關判解(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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