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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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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負責自行規劃設置、審查核准、啟用經營收容處理場所,或 要求承包廠商覓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於工地實際產出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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