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同意書人 張三 自即日起永久同意無償將座落於下列標示地段、地號之土地(附權利證明文件影本)提供(新屋鄉公所 桃園縣政府興修建道路工程使用,施工中絕不干涉或阻撓,並於工程構造物存續期間內供作公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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