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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2011年7月12日 - 一、應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送至該救護區外之醫療機構。 二、非緊急醫療救護之運送病人。 第三條本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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