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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桃縣工使字第0九一E000七三三號 一、為桃園縣政府受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對既有違章建築之處理,為 維護公共安全及避難逃生,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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