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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第二階段流程簡化 暨標準化作業流程使用手冊

審查標準:建築法第27條(鄉鎮公所核發執照):非縣(局)政府所 在地之鄉、鎮,適用本法之地區,都市計畫外「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委由鄉、鎮(縣)轄(市)公所規定核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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