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 開工 報應具備之資料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五條,請於工程開工日前至環保局空污費徵收處報。 報開 工請攜帶業主及包商印鑑,影本資料請加蓋 (與正本相符 )章及業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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