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一條 10 兵役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現仍依法服兵役中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兵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 如考核四條一款、四條二款者晉級,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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